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2023-05-27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确认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财务服务
协议》的事前意见
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就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
存款、贷款、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和预计,相关
金融服务额度及服务价格,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及资金使用
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
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
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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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将《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财务服务协
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事
前意见
公司出具的《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
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
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严格监管。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
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三、关于《在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事前意见
财务公司目前发生的各项金融服务业务均能够规范运作,
公司制定的《在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
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在中远海运集团
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特此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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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李佳铭:
张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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