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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在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5-27  

                                                      中远海运科技在中远海运集团财务公司
    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远海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远海

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服务业

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

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

事务部和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财务管理部,

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

作,严控财务公司金融服务风险,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风

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金融服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服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

负责金融服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和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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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

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3、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金融服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

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金融服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工作。金融服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

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2、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多渠

道、全方位了解信息,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

测,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3、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对金融服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

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

扩散和蔓延,将金融服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建立金融服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以定期和临

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1、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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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

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报告。

    2、在发生金融服务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

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

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每半

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

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

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

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

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条、第22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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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8、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9、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发生金融服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

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

据金融服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

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

关职责;

    2、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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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

    3、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

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

职责;

    4、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

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

发放新增贷款,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

资产,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

融机构拆借等措施,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

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服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服务风险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

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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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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