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扬: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7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
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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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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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
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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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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