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扬: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7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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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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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
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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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
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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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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