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 弘高 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通知时间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 知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1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 G1-1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宁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 代 表 有表 决 权的 公 司股 份数 合 计为 181,143,704 股 , 占上 市公 司 总股 份 的 17.65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9,391,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155%。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71,752,2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432%。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9,391,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155%。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7,585,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57%; 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7%;弃权 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33,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132%;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2%;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6%。 2、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7,585,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57%; 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33,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132%;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2%;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6%。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66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79%; 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5%;弃权 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9,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267%;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627%;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6%。 4、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66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79%; 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9,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267%;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627%;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6%。 5、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77,585,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57%; 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33,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132%;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2%;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6%。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66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79%; 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9,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267%;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627%;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6%。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585,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57%; 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33,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132%;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2%;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6%。 8、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7,661,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79%; 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15%;弃权 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09,7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267%;反对 3,480,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627%;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6%。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585,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57%; 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7%;弃权 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33,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132%;反对 3,557,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2%;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6%。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朱旭琦、李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