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3-10-17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6日,该授
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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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通过。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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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凌云志 ________________
高鹏程 ________________
郑宗明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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