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31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稿)
二○二三年十月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3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4
第五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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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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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或公司章程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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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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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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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本规则如与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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