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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字火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2023-05-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 “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金字火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
的要求,对金字火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
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3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
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 年度、
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1〕2558 号”
“天健审〔2022〕828 号”“天健审〔2023〕407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23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分别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赵渊、赵江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孙哲丹、郝岩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2020 年度
及 2021 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闾力华、张春洋,因闾力华对金字火腿的审计
已满五年,2022 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朱国刚、张春洋。上述人员均未受
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10、发行人本次发行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
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
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金字火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
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 年 3 月 29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
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
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孙哲丹




                                       承办律师:

                                                       郝 岩




                                       二〇二三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