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7 号)核准,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疗”、“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24,295,004 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11,999,968.44 元,扣除发行费用
3,302,164.5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8,697,803.94 元。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深圳市
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疗”、“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保荐机构,负责尚荣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
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1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 梁桂秋
证券代码 002551
证券简称 尚荣医疗
联系人 林立
联系电话 0755-822909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6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8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于洁泉、袁科
联系电话 010-66555013
四、保荐工作概述
情况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1、尽职推荐工作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审阅情况 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5 日对尚荣医
(2)现场检查和培
疗进行 2021 年度现场检查、2023 年 5 月 4 日对尚荣医疗进行 2022
训情况
年度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
2
投项目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保荐代表人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现
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包括防止关 通过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自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我评价等资料,督导公司严格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的制度、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
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4)督导公司建立
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制度情况以及查询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重要性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
(5)列席公司董事
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列席的会议,发行人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核查了会议
全部议案,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6)保荐机构发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
(7)跟踪承诺履行
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
情况
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
交易所工作情况(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
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见、报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
无
及其理由
1、公司 2021 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持续督导期内中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尚荣医疗 2021 年度财务
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详细情况如下:“1.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公司投资的秦皇岛市广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截至
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投资成本为 18,200.00 万元,并已计提减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值 2,158.01 万元。年审会计师认为由于目前清算方案尚未确定,无法
项及整改情况 就该项投资上年及本年减值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故年审会计师将该事项作为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
3
2.公司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许昌二院迁扩建工程处于重整阶段,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许昌二院应收账款的余额为 19,277.06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4,765.23 万元;对许昌二院其他应收款 6,698.64
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334.93 万元。年审会计师认为该项目重整方
案尚未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无法获取许昌二院债权申
报情况以及资产状况,无法就上年及本年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年审会计师将该事项
作为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3.根据公司与富平县国有资
产管理局、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署关于设立富平县尚荣医院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平医管公司)的相关协议约定;富平医
管公司每年可按富平中西医结合医院当年经营结余的一定比例合理
计提管理费。因富平中西医结合医院尚无经营结余,年审会计师对
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累计确认收入 3,72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存疑。
该事项影响本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3,720 万元,坏账准备 1,116.00 万元,
期初留存收益 2,213.58 万元,故将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已计提并确
认收入的管理费事项作为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
2、公司 2022 年度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尚荣医疗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详细情况如
下:
“1、尚荣医疗公司建设的许昌二院迁扩建项目处于重整阶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荣医疗公司对许昌二院应收账款余额为
22,179.01 万元,账面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7,743.21 万元;其他应收款
余额为 6,349.00 万元,账面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79.20 万元。目前重
整方案仍尚未确定,本期无实质性进展。我们无法就上年及本年应收
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尚荣医疗公司持有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合肥普尔德”)55%股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合肥普尔德在
存货管理及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判断其存货以及毛利核算的准确性。”
3、公司 2022 年度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控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亚
会专审字(2023)第 01610016 号”的 2022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
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具体强调事项如下:“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使用者关注:(1)尚荣医疗公司本期对 2019-2021 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2)尚荣医疗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普
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及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本段
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4、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尚荣医疗根据合同约定以买方信贷或保理等融资方式建设许昌
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许昌二院”)迁扩建项目,许昌市立医
院对许昌二院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许昌二院及许昌市立医院因收
入下滑而无法按期偿付供应商及银行款项,并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021 年 9 月进入预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尚荣医疗于 2020 年 5 月与
许昌二院、许昌市立医院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尚荣医疗向许昌二
院出借资金 1.07 亿元,占尚荣医疗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60%。
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尚荣医疗向许昌二院出借
资金合计 1.04 亿元,到期均未收回,占尚荣医疗 2021 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3.32%。尚荣医疗未就前述出借资金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桂秋、财务总监游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5、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尚荣医疗于 2022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下称《回函公告》)显示:深圳国际仲
裁院于 2021 年 3 月受理的尚荣医疗与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
称“许昌二院”)、许昌市立医院的工程欠款纠纷案涉案金额 2.93
亿元,占尚荣医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5%;截至该案受理,
尚荣医疗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3.42 亿元,占尚荣医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63%。该案各阶段
的时间节点为:2021 年 3 月 11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对该案受理;2021
年 6 月 22 日,仲裁庭开庭审理;2021 年 12 月 31 日,仲裁庭作出最
终裁决;2022 年 1 月 7 日,代理人告知尚荣医疗已收到书面裁决书。
尚荣医疗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披露《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定书的
公告》对该案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行公告,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披露不及时。
尚荣医疗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秦皇岛市广济医院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济医管”)为尚荣医疗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疗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投资”)与秦皇岛市建设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金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
公司”)共同出资设立。2020 年 3 月,金潮公司以各股东后续未履
行出资义务及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济医管解散,
法院一审判决解散广济医管,二审维持原判。广济医管原为尚荣医疗
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由于进入清算程序,报告期尚荣医疗对其丧失
控制权将其出表,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 1.60 亿元,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减值)2,158.01 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此外,
广济医管投资有 PPP 项目秦皇岛市广济医院,投资总额 3.45 亿元,
2020 年末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尚荣医疗合并报表列示,报告期不
再纳入合并范围。
《回函公告》显示,该案各阶段的时间节点为:2020 年 3 月 6
日,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区法院”)受
理金潮公司请求解散广济医管的诉讼;2020 年 6 月 22 日,新区法院
作出解散广济医管的一审判决;2020 年 12 月 14 日,河北省秦皇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21 年 6 月 16 日,广济
医管被金潮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新区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指定秦
皇岛星日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广济医管清算组,广济医管正
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202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尚荣投资的再审申请。尚荣医疗称该案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在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后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和 2021 年 3 月 6 日披露《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
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对一审判决结果和终审判决结果进行
了公告。尚荣医疗在认为该案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况下,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该案的判决执行情况及再审结果,该案的判决执行即广济医管正
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导致尚荣医疗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及对广济医管
投资的减值,尚荣医疗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尚荣医疗的影响
披露不及时。
尚荣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5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 条、第 11.1.2 条和第 11.1.5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尚荣医疗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尚荣医疗及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
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6、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经查,尚荣医疗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一、2021 年 3 月,仲裁机构受理尚荣医疗与相关方的工程款纠
纷仲裁案。尚荣医疗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2 年 1 月才披露该
仲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二、2021 年 10 月,人民法院驳回关于尚荣医疗原下属公司解散
事项的再审申请。尚荣医疗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年报才
披露该诉讼进展。尚荣医疗对该事项的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和一致
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尚荣医疗、梁桂秋、林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
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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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因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警
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监管函。公司已进行专项整改,且保荐机构
委派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于洁泉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进行了现场培训,就信息
披露和内部控制的要点进行了重点讲解和培训。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尚荣
医疗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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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于洁泉 袁 科
法定代表人:
李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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