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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群兴玩具: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关于群兴玩具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2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审议的事项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事务所地址: 中国江苏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A 座 2601-2602 室         邮编: 215021   电话: 0512-629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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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亦无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所律师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6),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

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如期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港

街 168 号托尼洛兰博基尼书苑酒店凝香阁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金成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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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合计

持 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89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83%。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

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121,3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35,016,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1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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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34,15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

会 ( 含 网 络 投 票 )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7%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3,67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09%。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134,15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

会 ( 含 网 络 投 票 )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7%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3,67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09%。

   (3)《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134,15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

会 ( 含 网 络 投 票 )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7%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3,67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09%。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134,15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

会 ( 含 网 络 投 票 )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7%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3,678,523 股,反对 857,78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09%。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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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19,157,523 股,反对 858,780 股,弃权 15,000,0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542%。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 48,677,523 股,反对 858,780 股,弃权 15,000,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

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266%。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134,047,722 股,反对 968,58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

会 ( 含 网 络 投 票 )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826% 。 其 中 , 中 小 投 资 者 同 意

63,567,722 股,反对 968,58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9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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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徐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丁一                                                                        周赟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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