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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章鼓: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30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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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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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

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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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是审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审议通过重大审计项目;
审定内部审计制度;考核和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根据审计职能部门对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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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报告确认对外部审计的信赖程度并向董事会提出续聘、解聘

或选聘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主要内容是审定审计报告并表决通过《审计决定书》或

《审计意见书》,听取并审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期中报

告。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

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

存,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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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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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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