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7-27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59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预计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
响。
2023 年 7 月 25 日,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美吉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美杰姆”)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的五份
《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35210 号>、<(2022)京 0105 民初 35212
号>、<(2022)京 0105 民初 40218 号>、<(2022)京 0105 民初 40219 号>、<
(2022)京 0105 民初 40220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美杰姆拥有“美吉姆”注册商标及“美吉姆”品牌相关
资产,天津美杰姆作为原告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企鹅家族
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部分门店所属主体,要求其停止虚假宣
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天津美杰姆已于 2022 年 1 月、2022 年 2 月收到朝阳法院
的五份《诉讼服务告知书》(<2022 朝预民字第 11200 号>、<2022 朝预民字第
11215 号>、<2022 朝预民字第 24240 号>、<2022 朝预民字第 24242 号>、<2022
朝预民字第 242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8)。
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 1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
宣传的行为;
2、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8 万元;
3、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
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对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
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乒谷品
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4、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195.9 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6195.9
元(已缴纳),由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9000 元(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 260 元,由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
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案件 2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深圳市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企鹅英语润达
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 技有限
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
宣传的行为;
3、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被告企鹅家
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 5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
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深圳”、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
中心”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
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
由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
任公司共同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195.9 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195.9
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6000 元(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深圳启德润
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案件 3
3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 技有限
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 技有限 公司 于本判 决生 效之日 起 停 止 使 用
“Pingu’s English 于 2015 年正式成为美吉姆(中国)教育集团的全资子公
司”的宣传内容;
3、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被告企鹅家
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 5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
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成都”、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
中心”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
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
由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
任公司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 4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4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 技有限
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
宣传的行为;
3、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被告企鹅家
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 5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微
信公众号“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广州沙园”、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
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美杰姆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
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
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713.5 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000 元
(已交纳),由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5713.5 元(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广州企汇教
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案件 5
5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2: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3: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4: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被告 5: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6: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族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现用名:青岛市李
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
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
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
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 天津美
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
3、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 5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4、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青岛企鹅家族英语”、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
6
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
中心”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
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
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
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
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
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713.5 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000 元
(已交纳),由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5713.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明细如下:
序号 原告方 被告方 案由 涉案金额 进展
被 申请人提出反
启星未来(天 刘俊君、霍晓馨(HELEN
96,236,668.24 请 求,已开庭审
1 津)教育咨询 HUO LUO)、刘祎、王琰、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元 理,尚未出具裁决
有限公司 王沈北
结果。
大连美吉姆教 刘 俊 君 、 霍 晓 馨 232,200,000.00 已 受理,尚未开
2 合同纠纷
育科技股份有 ( HELEN HUO LUO)、 元 庭。
7
限公司、启星 刘祎、王琰、王沈北
未来(天津)
教育咨询有限
公司
消费者在购买了企鹅家族
英语课程后,企鹅家族英
语校区关闭但未退还原告
已支付未履行的课程费。
企鹅家族英语及相关运营
主体进行虚假宣传,欺骗、
误导消费者,使部分企鹅 更新进展:179 起
企 鹅 家 族 英 语 相 关主 家 族英语的学员/家长误 判 决大连美吉姆
体、大连美吉姆教育科 以为上市公司与其他被告 教 育科技股份有
企鹅家族英语
3 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企鹅家族校区运营主体为 0元 限公司、天津美杰
消费者
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 同一集团公司或具有控股 姆 教育科技有限
司 关系。原告遂以诉讼形式 公 司无需承担责
要求企鹅家族英语相关主 任,19 起已撤诉。
体退回预付的课时费及利
息,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被
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承担
连带责任。截止本公告发
布日,此类诉讼案件共计
198 起。
相关美吉姆加盟中心的
运营主体及股东等、大 18 起已收到判决
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
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 书,8 起已开庭待
美吉姆加盟中 合同纠纷,截止本公告发 2,206,179.30
4 有限公司、启星未来(天 判决,45 起已撤
心的消费者 布日,此类诉讼案件共计 元
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诉,62 起待开庭,
251 起。
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 118 起已上诉。
限公司
更新进展:5 起已
温州、宁波、重庆、台
天津美杰姆教 执行终结,1 起强
州、青岛、厦门等地区 已披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0,152,804.54
5 育科技有限公 制执行中,1 起已
的加盟商及相关加盟中 18 起。 元
司 撤诉,11 起待开
心的运营主体
庭。
天津美杰姆教 成都、珠海、盘锦等地
新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6 22,484,271.40
6 育科技有限公 区的加盟商及相关加盟 6 起均待开庭。
起。 元
司 中心的运营主体
大连美吉姆教
12,970,948.25
7 育科技股份有 陈鑫 合同纠纷 强制执行中
元
限公司
上海为初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天津美杰姆教育
上海汇高物业
8 科技有限公司、启星未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60,551.35 元 诉前调解
管理有限公司
来(天津)教育咨询有
限公司
说明:
1、上述仅列示涉案金额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案件。
2、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 3 起,合计涉案金额为 566,210.37 元(均为涉案金额 30 万元以下案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8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五份《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 35210 号>、<(2022)京
0105 民初 35212 号>、<(2022)京 0105 民初 40218 号>、<(2022)京 0105 民
初 40219 号>、<(2022)京 0105 民初 40220 号>)。
2、其他诉讼事项的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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