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3-10-27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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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
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
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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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会务组织、文件报送等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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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
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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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会务组织、文件报送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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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及统筹会议材料
等会务工作,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需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
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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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
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需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
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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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材料、会议组织、文件签署、档案存档、履职合规建议等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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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抄送董事会秘
书。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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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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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
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
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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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
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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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检查结果,会议材料、会议组织、
文件签署、档案存档、履职合规建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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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
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
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
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审计部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审计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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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
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
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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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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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
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需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
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接受深交所的日常
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其问询、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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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
重,接受深交所给予的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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