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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10-27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

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监管机构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奖惩以及本工作细

则是董事会考评董事会秘书工作和对其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


                               1 / 10
一。

       第三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一名。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资格: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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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由董事会聘任,报深交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后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提名

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

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

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应当就董事会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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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二章。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预

计出现通讯技术障碍或出境无法联系时,应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

与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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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5 / 10
    第十四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提供会议赖以

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和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所有问询。

    第十七条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八条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6 / 10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控股股

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

录。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以及法律法规、

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

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

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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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

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

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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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

办理事项。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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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及经费开支等方面予以必

要的保证。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

《公司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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