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7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修订)》、《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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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
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及会务组织、文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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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提供召开会议所需有关书面资料,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
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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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或控股(参股)企业
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企业
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
总经理办公会;
(四)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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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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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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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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