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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0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
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刘俊君先生、王沈北女士、刘祎先

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刘俊君、
王沈北、刘祎、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
吉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刘俊君先生、王沈北女士、刘祎先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57,628,093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7.01%,
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收到股东刘俊君先生、王沈
北女士、刘祎先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

的《刘俊君、王沈北、刘祎、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议美吉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
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马红英女士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及主任委员职务、提名何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我们对公

司股东刘俊君先生、王沈北女士、刘祎先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临时提案持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为调整董事、提名董事的
理由不够充分,不利于公司治理,我们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毅先生不认
识,更不了解,因此不能判断其是否胜任。(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Longsen Ye(叶龙森)      丁瑞玲




                                                       年   月   日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
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刘俊君先生、王沈北女士、刘祎先

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刘俊君、
王沈北、刘祎、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
吉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刘俊君先生、王沈北女士、刘祎先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57,628,093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7.01%,
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收到股东刘俊君先生、王沈
北女士、刘祎先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

的《刘俊君、王沈北、刘祎、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议美吉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
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马红英女士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及主任委员职务、提名何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我本人对

公司股东刘俊君先生、王沈北女士、刘祎先生、霍晓馨女士、天津迈格理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临时提案持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为调整董事、提名董事
的理由不够充分,不利于公司治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俊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