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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旅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5-11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峡旅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定                        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鹏                        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4 次,保荐机构每月度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专户情况,以及每半年度前往募集资金监
                                                     管银行现场调取流水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1、公司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1
    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未能按照尽调报告等
    文件中计划的建设周期实施建设:因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旅游业相关项目,
    2020 年来人员物资流动受限及市场环境变
      化等因素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较为明
    显,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
    放缓。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部分募投项
    目延期、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事项,保荐机
      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
     2、公司存在业绩大幅波动的情况: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公告了《2022 年度业
     绩预告》。公司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00 万元至
      600 万元,约比上年同期下降 94.30%至
    96.20%;预计 2022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600 万元至-3,200 万
         元,约比上年同期下降 135.79%至
    140.26%。2022 年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
      期有较大的幅度的下降,主要原因为:
     (1)公司旅游综合服务业务和旅客出行
    业务受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游客接
    待量和旅客发送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
    大,旅游综合服务业务收入和旅客出行收
     入较上年同期降幅较大;(2)公司旅游
      业务和客运业务车辆、船舶、港口、码
    头、站场等资产投入较大,资产折旧摊销
    成本相对固定,占比较高;(3)2022 年
    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已基本结束,土地
       一级开发收益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4)公司履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社会责
    任,对租赁本公司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实行
    房租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
    经营绩效。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公开
     披露 2022 年度报告,披露了经审计后的
    业绩数据及变动情况。2022 年,公司完成
       营业收入 190,746.74 万元,同比减少
     12.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3.53 万元,同比减少 95.88%;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3,629.75 万元,同比减少 140.60%。
      3、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业绩承诺的情
    况:2019 年,公司向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行文旅”)、裴道兵
    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湖北三峡九凤谷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凤谷”)
     100%股权。根据公司与道行文旅、裴道
    兵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道行文旅和裴道
     兵承诺,九凤谷在盈利承诺期 2019 年、
     2021 年、2022 年分别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募
    集配套资金投入对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所产
2
                                              生的影响额后的金额分别不低于 800 万
                                            元、950 万元、1,150 万元。九凤谷 2021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业绩补偿协议
                                            约定的补偿程序,但业绩承诺方未履行业
                                            绩补偿义务。上市公司向湖北省宜昌市伍
                                            家岗区人民法院对道行文旅、裴道兵提起
                                            诉讼并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法院受理
                                            通知;2022 年 7 月,公司收到伍家岗区人
                                            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传票》相
                                            关法律文书,被告裴道兵针对公司提出的
                                            要求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相关诉讼
                                            提起反诉。上市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及时进
                                            行了信息披露。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伍
                                            家岗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被告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的 40%进行补偿,即合计补
                                            偿股份 2,904,262 股,合计返还现金分红
                                            316,052.04 元。2023 年 4 月 27 日,因不
                                            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宜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由于诉
                                            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未有生效
                                            判决,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
                                                        存在不确定性。
                                            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的上述事项情
                                            况,并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7 日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培训的主要内容
                                            (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3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围绕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内容进行讲解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公司 2019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已针对募投项目延
                               相关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期、调整项目实施计划
5.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人员
                                                              等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
                               物资流动受限及市场环境变
                                                                    进行公告
                               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能按
                               照计划的建设周期实施建设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 财 、 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2022 年,受外部环境变化、
                             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已基
                             本结束等因素影响,公司完
                               成营业收入 190,746.74 万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元,同比减少 12.43%;归属        公司已在业绩预告、年
务 发 展 、 财务状况、管理状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度报告中完整披露业绩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433.53 万元,同比减少              变动的相关情形
化情况)
                             95.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3,629.75 万元,同比减
                                     少 140.60%。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行承诺


                                           4
1.2011 年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
                                  是                       不适用
诺
2.2015 年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时所
                                  是                       不适用
作承诺
3.2016 年非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4.2017 年上市公司关于不继续从
                                  是                       不适用
事其他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承诺
5.2019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关      是                       不适用
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公司股东存在尚未履行 2021 年度业绩
                                           承诺补偿义务的情况:具体参见“一、保
                                           荐工作概述/5.现场检查情况/(3)现场检
                                               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2、标的公司 2022 年度未达成承诺业绩:
                                           (1)未达成承诺业绩的原因:受经济下
                                           行、人员流动受限等多重因素影响,九凤
                                           谷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4,779,371.96 元,
6.2019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截至 2022 年末九凤谷业绩承诺期内累计
对方关于标的公司业绩的承诺及      否
                                           实现净利润 3,130,962.98 元,对应同期累
补偿安排
                                             计承诺利润为 29,000,000.00 元,差额-
                                           25,869,037.02 元,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
                                           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程序,业绩承诺
                                             方应根据已签署的业绩承诺相关协议文
                                           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解决
                                           措施:上市公司已就业绩补偿事项披露公
                                           告,并将根据已签署的相关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的约定督促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
7.2020 年非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22 年 5 月 24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刘冠勋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
                                       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的有序进行,中天国富证券委派保荐代表
                                       人周鹏接替刘冠勋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
                                       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1、2022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向中天
                                      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
                                      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因中天国富证券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有限公司在保荐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
改情况                                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甬生物”)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
                                      促鑫甬生物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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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
                                管理措施。
                                2、2022 年 3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
                                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中天
                                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鑫甬生物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未
                                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
                                规范的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
                                鑫甬生物新设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进行充分
                                核 查 , 导 致 招股 说明书 信息披露存在遗
                                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
                                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
                                核 规 则 》 ) 第三 十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
                                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3、2022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向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1)未审
                                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
                                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
                                控不足;(2)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
                                向证监会贵州监管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
                                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
                                (3)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
                                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
                                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
                                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
                                规定的监管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
                                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 183 号修
                                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订)第二
                                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立即启动了内部检讨和问责程序,并
                                 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组织召开专题会,
                                   深入反思问题根源,进一步完善内控流
                                        程,防范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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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定                       周鹏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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