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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3-08-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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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正文 ........................................................................ 5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5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35

二十二、结论意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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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申
请人”)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之“3-5关于再融资申请文件的
更新及补正要求”之规定,本所现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补充提供的资料,以及自2023年1月1
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对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
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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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具
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
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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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

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

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对董事会作出授权,决议内容

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且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上述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

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了其应取得的有权机构的批准,并于 2023 年 8 月

2 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目前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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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2.05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通

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不存在《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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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

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会

师报字[2023]第 1169 号),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

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无犯

罪记录证明、声明与承诺、任职资格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http://www.sse.com.cn)、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bse.cn)、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声明与承诺、任职

资格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 录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bse.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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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发行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 录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bse.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平达新材料、陈泽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 录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bse.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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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主要从事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油气田技术服务业务,

报告期内新材料产品主要包括管道功能母料及专用料、车用改性塑料、合金材料

等,油气田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

务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

金,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若公司

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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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

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平达新材料拥有公司 18.64%的表决权,直

接持有公司 10,000 股股份,持有表决权股份对应的数量为 81,397,01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8.64%,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

陈泽虹通过直接持有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权益间接控制平达新材料,从而间

接控制公司 18.64%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平达新材料的控股股东地位不会改变,公司实

际控制人仍为陈泽虹。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书面承诺,承

诺将通过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继续维持、加强对发行人的控制,在确有必

要的情况下,不排除采取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等措施,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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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

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

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

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3,348,020.00 元(含本数),平达新材料全

部以现金认购,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综上,本

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

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于 2023 年 8 月 2 日通过深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目前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仍旧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仍然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

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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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仁智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持股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持股比 报告期末持股                    质押或冻结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的股份
                                        例(%)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数量(股)


 1      西藏瀚澧      境内一般法人       18.64   81,387,013.00 67,347,567.00 81,387,013.00


 2        金雷         境内自然人        1.45    6,316,000.00      0.00             0.00


 3        陈曦         境内自然人        0.92    4,000,000.00   4,000,000.00        0.00


 4       陈巧玲        境内自然人        0.91    3,970,400.00      0.00             0.00

       上海子呈私
       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子
 5                   基金、理财产品等    0.91    3,965,100.00      0.00             0.00
       呈厚德八号
       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6        王晶         境内自然人        0.82    3,600,000.00   3,600,000.00        0.00


 7        黄勇         境内自然人        0.82    3,600,000.00   3,600,000.00        0.00


 8       黄晓暖        境内自然人        0.77    3,362,100.00      0.00             0.00


 9       李凯迪        境内自然人        0.60    2,600,800.00      0.00             0.00


10       李向阳        境内自然人        0.60    2,600,000.00   2,500,000.00        0.00


11       刘瑜斌        境内自然人        0.60    2,600,000.00   2,600,000.00        0.00


       (二)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和《证券轮

候冻结数据表》,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和《证券轮

候冻结数据表》,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西藏瀚澧共持有公司 81,387,013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4%),累计质押 81,387,013 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0%;累计被冻结 81,387,01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被轮候冻结 250,709,745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308.05%。

    因西藏瀚澧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查封和轮候冻结等情况,如西藏瀚

澧因司法强制执行丧失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平达新材料与西藏瀚澧、金环女

士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存在提

前终止的风险,可能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同时,因考虑到表决权委托期限即将届满,仁智股份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未完成,为维持仁智股份控制权稳定性,2023 年 8 月 1 日,西藏瀚澧

出具了《关于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承诺》:

    “若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仁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未完成发

行上市,本公司同意将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仁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上市之日,后续将以签署补充协议形式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

    综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

更。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质


    1、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

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获得如下批准、备案登记或资质证书:

    2023 年 6 月 14 日,广东合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了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

局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编号:6-1-00276-2022,

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8 日始至 2028 年 6 月 7 日止,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

五级、承修类五级、承试类五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证书,有权继

续开展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

报告及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类别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9,363,83       16,853.17    12,599.12   10,796.97      9,683.68


 主营业务收入       9,331,33       16,796.10    12,324.72   10,468.27      9,423.55


 主营业务收入占
                     99.65%         99.66%       97.82%      96.96%         97.31%
 营业收入比重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

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平达新材料。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藏瀚澧为唯一的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平达新材料为唯一的持有发行人 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实际控制人

陈泽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控股公司有 3 家,经营信息发生变化的有 2 家,

具体情况如下:

    A.四川仁盛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名称                         四川仁盛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伟


         住所                          四川省绵阳市仙海区庄子村 J 区 1-25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石油天然
                       气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生态资源监测;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
       经营范围
                       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23 年 3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2023 年 3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仁智石化                          500                      100%


                   合计                               500                      100%


       B.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伟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住所                           四川省绵阳市仙海区庄子村 J 区 1-31


       注册资本                                   535.5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水环境污
                       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
       经营范围
                       与修复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石油钻采专用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深海石油
                       钻探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23 年 4 月 7 日


       经营期限                           2023 年 4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四川仁盛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7.105               51%


 2                四川欧博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62.395               49%


                         合计                               535.5                100%


       C.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伟


         住所                         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底堡乡大田坝街 2 号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册资本                                  1,0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
                       程管理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设
                       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塑料制品销售;五金
                       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
       经营范围
                       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
                       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生态资源
                        监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
                        剂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
                       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时间                                  2023 年 2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23 年 2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35.5                  51%


 2                        饶万雄                        257.25                24.5%


 3                        梅天香                        257.25                24.5%


                        合计                            1,050                  100%


       D.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瑜斌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 3 号京地大厦 10 层
         住所
                                                      1004D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发电装
                         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
                         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经营范围          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
                         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时间                                    2022 年 9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22 年 9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仁迅实业                             510                   51%


 2              深圳市博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                   25%


 3                  深圳市英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240                   24%


                           合计                                  1,000                100%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广东合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合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瑜斌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 3 号京地大厦 10 层
         住所
                                                       1004D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科技中介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
                        备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
                        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技术服务(规
       经营范围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
                        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运营;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电
                        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
                        装、承修、承试;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
                        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成立时间                                      2021 年 7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7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                   1,000                    100%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1,000                 100%


       补充核查期间,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均未发生

变化。

       5.发行人的主要合营和联营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合营和联营企业。

       6.发行人的现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共 7 名,分别为温志平、梁昭亮、陈曦、陈泽虹、吴申军(独

立董事)、尹玉刚(独立董事)、周立雄(独立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共 3 名,

分别为王佳齐、谭诗敏、吴倩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3 名,分别为陈曦、

王晶、黄勇。

       7.发行人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陈泽虹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曼曼(担任监事)。

       8.前述第 6 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9.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经披露的企业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

自然人暂未新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


    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和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核查期间,公司未发生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2023 年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1-6 月
湖南粤港模科
                 销售商品         -            -           344.91     85.73            -
实业有限公司

    2.关联担保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尚未新增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担

保情况。3.关联方资金拆借

    (1)拆入资金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四川富乐天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支

持公司发展,根据公司需要,无偿为公司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该笔资金无借款

利息,也无需公司提供担保或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四川富乐天能能
                       285.82         2018 年 5 月 31 日      借款期限无约定、无借款利息
 源技术有限公司


    (2)拆出资金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资金拆借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

情形。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        2019 年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859.30[注 2]           779.13[注 1]             287.39          306.37             255.52


            注 1: 2023 年 1-6 月包含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 739.20 万元。


            注 2: 2022 年度发生额包含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 492.8 万元。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        账面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名称
                       额          余额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湖南粤港
应收
          模科实业         -            -         -        -        122      0.61       96.88        0.48       -         -
账款
          有限公司
          深圳市壹
其他
          品新能源
应收                       -            -         -        -         -         -       1,013.69      5.07       -         -
          发展有限
款
            公司
         合计              -            -         -        -        122      0.61      1,110.57      5.55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
                关联方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称
            智捷公司[注]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其他应     四川富乐天能能
                                    285.82              285.82             285.82          285.82              285.82
 付款      源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欧博达能源
                                        0.20               -                  -                 -
            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286.02              385.82             385.82          385.82              385.82

            注:2022 年,发行人持有的智捷公司的股权已完成股权转让。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允,且

均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会的确认并经股东大会审核确认通过,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关联股东、关
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

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持续有效,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新增房屋所有权的情形,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列明的情形外,也未

新增抵押或查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

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5 日与绵阳市

安州区自然资源局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约定绵阳安州区自然

资源局以有偿的方式将发行人名下持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安县国用(2016)

第 0112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同日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发行人也于 2023

年 8 月 7 日收到绵阳市安州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支付的土地补偿款 9,600,000 元。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此外,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列明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持有的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 4001779

号和安县国用(2016)第 01128 号土地使用权已经解除查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新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也未新增抵押或查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三)租赁房屋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土地位置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号
                                  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
       深圳仁迅    美百年二美
                                  社区福华三路 3 号京                            2023.06.01
 1     能源有限    商业管理(深                                    80.00
                                  地大厦 1004D(门牌                             2024.09.10
         公司      圳)有限公司
                                        101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屋已完成备案。

      (四)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拥有 106 项商标权,期间内不存在新增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拥有 42 项专利权,新增授权公告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证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法律状态
号
      一种改性塑料填充
1.                        2022228715838        仁智新材料           2022.10.28     专利权维持
      母料颗粒冷却装置
      一种填充母料混炼
2.                        2022228394841        仁智新材料           2022.10.27     专利权维持
       用双螺杆挤出机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未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五)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的域名。

    (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新增对外投资的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七)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

机器设备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该等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争

议,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并正在履行的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
序
        名称         卖方        买方         标的                   期限            框架
号
                                                                                     协议


                   四川固华环                                      2023.5.1-
                                 仁智
1.    《合同》     保科技有限            废水处置服务                                    是
                                 石化                             2023.12.31
                     公司


                                 广东
      《分布式
                                 合创
      光伏发电     广西城投电
                                 能源    光伏发电项目          进场施工之日起120
2.    项目安装     力建设有限                                                            否
                                 科技          服务                   天
       施工合        公司
                                 有限
        同》
                                 公司


      《连续油     陕西赛贝通                                      2022.8.5-
                                 仁智    连续油管设备
3.    管辅助作     油田技术服                                                            否
                                 石化          服务               2023.12.31
      业合同》     务有限公司


                                 四川
                                 安航    2000m泥浆站
      《买卖合     宜宾市宜珙                                      2023.3.10-
                                 环保    储备罐、二手值
4.    同》及补     汽车服务有                                                            否
                                 科技    班营房、二手敞         验收日起满一年
       充协议       限公司
                                 有限        口罐服务
                                 公司


      2.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并正在履行的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是否框架
        名称         卖方         买方                标的            期限
 号                                                                                协议



      《连续油                  陕西赛贝通                         2023.7.13-
                                              连续油管拖动压
 1.   管技术服     仁智石化     油田技术服                                          是
                                                  裂技术服务       2023.12.31
      务合同》                  务有限公司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是否框架
      名称        卖方         买方                标的         期限
号                                                                           协议



                                                              合同生效、
                                                              项目备案
     《电力工   广东合创电   东莞市晟世                       完成并取
                                            EPC交钥匙工程
2.   程承包合   力工程有限   新能源有限                       得供电局        否
                                                   服务
      同》         公司         公司                          低压接入
                                                              意见后90
                                                                 天


     《分布式                                                 取得备案
                广东合创电   厦门诺德晟
     光伏发电                               EPC交钥匙工程     证及接入
3.              力工程有限   世新能源有                                       否
     项目工程                                      服务       系统批复
                   公司        限公司
     合同》                                                    后120天


                             广东炜田环
     《购销合
4.              仁智新材料   保新材料股          改性聚丙烯       -           否
      同》
                             份有限公司


                                                              2022.6.16-
     《2022年
                             中国石油化                       齐福站完
     气福气田
                             工股份有限                       成技改且
     水处理站
                             公司西南油                       我厂与心
5.   污泥预处    仁智石化                   污泥预处理服务                    是
                              气分公司                        的承包商
     理及池体
                              (采气一                        完成合同
     清理合
                                厂)                          签订之日
      同》
                                                                 止


                                                              2022.6.18-
     《2022年
                             中国石油化                       齐福站完
     齐福污水
                             工股份有限                       成技改且
     处理站气
                             公司西南油     气田水预处理及    我厂与新
6.   田水预处    仁智石化                                                     是
                              气分公司       运营管理服务     的承包商
     理及运营
                              (采气一                        完成合同
     管理合
                                厂)                          签订之日
      同》
                                                                 止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是否框架
        名称       卖方       买方            标的          期限
 号                                                                     协议



                                                          2023.2.24-
      《延113-                                            2023.12.31
       延133天                                            或双方履
      然气开发              斯伦贝谢长                    行完毕本
                                         连续油管工程服
 7.   项目连续   仁智石化   和油田工程                    合同项下        是
                                              务
      油管工程               有限公司                     权利义务
       承包合                                             之日止,以
        同》                                              时间较晚
                                                           者为准


      《山西煤              镇江华江油                    协议签订
      层气开发              气工程技术                       日-
 8.              仁智石化                 钻井作业服务                    是
      项目合作              服务有限公
       协议》                  司                         2023.12.31


      (二)借款合同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

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借款、融资租赁合同。

      2.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2.关联担保”所述的担保外,发行人不存

在新增对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债务融资工具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四)侵权之债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及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及相关担保的情

况。

     (六)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其他应收款期末    其他应收款期末
            单位名称                                                其他应收款内容
号                                 余额           坏账准备


       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
1.                               18,310.00         18,310.00             保证金
              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弘达晟国
2.                               6,100.00          6,100.00              保证金
         际贸易有限公司


3.     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      4,474.37          4,474.37              保证金


       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
4.                               4,000.00          4,000.00              保证金
              公司


       北京奥燃高新技术实业
5.                                865.89            865.89               保证金
             有限公司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其他应付款金额               单位名称                   其他应付款内容
号

1.           728.00                    陈曦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        655.20                  王晶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3.        655.20                  黄勇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4.        473.20                 刘瑜斌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5.        455.00                 李向阳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补充核查期间内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其他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就章程

的制定与修改新增情况如下:

     2023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会的职权中

的内容新增了第十七项“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经备案。

     经核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 3 次,监事会 3

次,股东大会 3 次,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补充核查期间,公司新增三家控股公司四川仁盛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三家子公司系

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对应优惠内容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第 23 号第一条,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

类产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前述情况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

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年度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
充核查期间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记录。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享受
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计入当期损益
       时间              补助项目文件             补助对象
号                                                                 金额(元)


                                                深圳仁迅能源
 1                          扩岗补贴                                 1,500.00
                                                  有限公司
       2023年
 2     1-6月         企业招用高校生社保补贴       仁迅实业           1,528.52


 3                    高新企业专项资金奖励       仁智新材料         50,000.00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
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具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具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

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质量认证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具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的

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未发生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4-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经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暂未新增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其他已经披露的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也没有新增变化。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具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新增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新增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说明

的其他问题。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审核

                                   4-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 2023

年 8 月 2 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目前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4-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陈斌




                                           经办律师:
                                                             王振宇




                                                        年       月      日




                                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