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经审慎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担任公 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 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为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申军、周立雄、尹玉刚 2023年10月25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