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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11-29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部分案件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2.3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驳回靳*伟等12名投资者的全部
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
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
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 民初 1564 号、(2023)
粤 03 民初 1703-1707、5426、5428-5432 号】(合计 12 名投资者诉讼,以下简
称“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共涉及 12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
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402.30 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6)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48)。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
    关于靳*伟等 12 名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均没有交易因果关
系,对于其诉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由各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
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系列诉讼事项
    公司存在投资者诉讼原金额合计 1,110.18 万元,涉及 24 名投资者。其中,
1 名投资者变更诉请金额为 293.16 万元(原诉请金额为 402.54 万元),故变更
后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 1,000.80 万元。
    上述案件中,有 2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 1.20 万元。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 12 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
402.30 万元,剩余 10 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或裁定,涉案金额为 597.29
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及财务数据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驳回靳*伟等 12 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的诉讼金额合计人
民币 402.30 万元。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
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
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六、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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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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