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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勤上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周佳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
勤上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勤上股份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勤上股份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东莞
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在广东省东莞市
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 3 号勤上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

                                 -1-
股份董事长梁金成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
表 决 权 委 托 的 受 托 人 , 下 同 ) 共 计 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528,739,821 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36.553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 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26,863,621 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36.4235%。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76,200 股,占
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0.1297%。
       (三)勤上股份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2-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6、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7、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35,221 股同意、204,6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13%、0.0387%、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8,541,321 股同意、198,5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25%、0.0375%、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周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