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2-0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
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并负责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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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
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召开两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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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 1 名委员代为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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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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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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