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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2-0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提名委员范
围内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3 名时,公司董事会应
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
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
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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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
计划或方案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薪酬制度、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并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如法律法
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形成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应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考: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讨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 2 名以上的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
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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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行其职
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
选其中 1 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经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
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 1 人享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
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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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
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
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
项表决。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
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等其他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
方式。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决议除会议记录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
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六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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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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