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3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
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
供解决、整改方案。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
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沟通会计事务所和
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
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述会面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九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
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