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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8月)2023-08-23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
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共 7 名。
    第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召集
及主持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可以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
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合规管理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
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研究和制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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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批准;
    (二)对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制度及合规管理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三)对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检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
面的执行情况;
    (五)对合规管理负责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出席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
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会议议题;
    (三)充分了解合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的职责,熟悉与
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时问和精力;
    (五)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应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应向合规管
理委员会提供与待审议的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法律意见等相关材料,并对合规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以便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和
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召开。召开年度会议,合规管
理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送会议议题和会议资料,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进行主持。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三天内
签发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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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提议: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临时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
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
递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可以现
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
有与会委员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
被视作已亲自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利益相关的议题时,
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可以由所有委员在一份签字页上签署
同意,也可以由所有委员分别签署同意,两种签署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及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合规管理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合规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需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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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下
一次会议上,要求相关人员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合规部门保存。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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