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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 金一          公告编号:2023-117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 ,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69 号院 11 号楼 6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35,663,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13%(占有公司表决

                                      1
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 959,925,87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0,147,800 股,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3 名,其中

代 表 有效 表 决权 的 股份 数为 335,663,589 股, 占公 司 有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35.341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4,344,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1.510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股份 14,344,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335,663,5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44,1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同意 335,663,5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44,16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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