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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洋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9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 层,

    21A-3/F.,22A/F.,23A/F.,24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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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洋
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陈梦馨
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1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
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
楼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彩芬女士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4名,均
为截至2023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3,657,3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17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12名,均为截至2023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授权 代表 ,所持 有表 决权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32,859,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068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8,18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3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决议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周实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2 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彩芬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3 审议通过了《选举陈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4 审议通过了《选举杨志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5 审议通过了《选举邱良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6 审议通过了《选举成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7 审议通过了《选举王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了《选举郭亚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02 审议通过了《选举胡左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03 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善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04 审议通过了《选举章永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卢志丹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3.02 审议通过了《选举曾春莲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1%;反对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反对1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3%;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1%;反对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反对1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3%;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张   鑫




                                                   陈梦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