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 层, 21A-3/F.,22A/F.,23A/F.,24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洋 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陈梦馨 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1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 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 楼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彩芬女士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4名,均 为截至2023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3,657,3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17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12名,均为截至2023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授权 代表 ,所持 有表 决权的 股 份 总 数 为 532,859,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068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8,18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3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决议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周实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2 审议通过了《选举李彩芬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3 审议通过了《选举陈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4 审议通过了《选举杨志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5 审议通过了《选举邱良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6 审议通过了《选举成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1.07 审议通过了《选举王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了《选举郭亚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02 审议通过了《选举胡左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03 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善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2.04 审议通过了《选举章永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卢志丹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3.02 审议通过了《选举曾春莲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1%;反对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反对1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3%;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3,647,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981%;反对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90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357%;反对10,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3%;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张 鑫 陈梦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