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
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裁(总
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负责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本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本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计划预
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公司下列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按本公司业绩拟订本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方案或预案,表决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本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将相关资 料提交
给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负责人主持,负责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 权。委
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公司非委员董 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 价的决
定过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
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