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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洋王: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12-30  

股票代码: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3- 102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
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6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志杰、陈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3〕27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全文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完善
    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未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个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
票统计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2〕1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规范
    子公司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之辉)对部分灯 具销售
业务错误地按照履约进度计算确认收入;2020年及2021年,将部分已完工但尚未
结算项目在财务报表中错误列示为存货;未及时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总成本,影响
跨年度核算施工项目收入、成本的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
关规定。
    (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2020年末,明之辉未对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项目相关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020年执行合同资产科目时账龄划分不准确,影响后续年度合同资产账龄的准确
性。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
7号)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分类不准确
    明之辉对不同工程项目相关合同资产结转应收账款的时点存在差异,缺乏具
体执行标准,影响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分类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个别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不规范、部分制度更新不及时、个别销售订单的验收时间早于客户出具验
收单的时间。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子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
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
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
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全文
    杨志杰、陈艳:
    经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三会运作、子公司财
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6号)。公司轮值总裁杨志杰及轮值总裁、董事会秘书兼
时任财务总监陈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志杰、
陈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并将严格
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
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6号)
    2、《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志杰、陈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7号)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