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1月)2023-12-01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2023年11月30日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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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会议
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
同时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
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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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同时,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废止。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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