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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拉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3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发拉
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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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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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提名委
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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