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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弘药业: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8-04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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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樊凯律师、贺莉莉律师出席公司二
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成都康弘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发出《关于召开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发出
         《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发出《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延期后)》并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发出《关于二〇二三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
         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 日(星期四)14:30 在成都市
         金牛区迎宾大道 528 号成都尊悦豪生酒店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
         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董事长柯尊洪先生主
         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

                                     2
           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含现场出
           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39,649,065 股,占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9.5676%(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600,214,063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5.2787%(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435,002 股,占
           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9%(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
           39,435,002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9%。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
    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


                                     3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7 项,具体内容及表
     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 39,625,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7754%;反
     对 7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1909%;弃权 13,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338%。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2、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 639,295,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9860%;
     反对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140%;弃权 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00%。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

     3、 《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赞成 637,254,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6256%;
     反对 2,38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3729%;弃权
     9,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15%。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

     4、 《关于对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赞成 34,439,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86.7175%;反
     对 5,275,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13.2825%;弃权
     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0.0000%。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

     5、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柯尊洪

                               4
赞成 636,240,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467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6,026,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322%。

表决结果为柯尊洪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2)选举非独立董事柯潇

赞成 637,058,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6,844,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601%。

表决结果为柯潇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3)选举非独立董事王霖

赞成 636,199,5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460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5,985,5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258%。

表决结果为王霖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4)选举非独立董事钟建荣

赞成 635,627,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37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5,412,9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363%%。

表决结果为钟建荣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5)选举非独立董事张志荣

赞成 636,198,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460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5,984,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257%。

表决结果为张志荣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6)选举非独立董事殷劲群

赞成 637,068,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96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6,854,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616%。


                          5
表决结果为殷劲群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6、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周德敏

赞成 637,092,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600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6,878,1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654%。

表决结果为周德敏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2)选举独立董事邓宏光

赞成 637,054,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94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6,840,5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595%。

表决结果为邓宏光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3)选举独立董事许楠

赞成 637,054,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94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6,840,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595%。

表决结果为许楠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7、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龚文贤

赞成 633,683,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067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3,469,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324%。

表决结果为龚文贤当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程砚梅

赞成 634,073,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99.1283%,


                         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33,859,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934%。

         表决结果为程砚梅当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樊凯




                                           经办律师:

                                                           贺莉莉




                                             负责人:

                                                           刘问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