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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弘药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6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
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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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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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提出追究
        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
        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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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对
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
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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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第 5 页,共 10 页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第 6 页,共 10 页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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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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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
    (一)     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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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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