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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弘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6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
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
监事 1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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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
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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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
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或
得悉相关事项的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事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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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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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音视频会议、
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以音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非以现场方式召
开的,监事应及时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在统计表决票前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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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能够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电话、音视频)方式进行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
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
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
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会议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
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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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规则,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拟定、提出修改草案和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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