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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柏龙:柏堡龙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之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指派高鹏律师、熊希哲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提 请 召 开 公 司 2022 年 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sz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3-019,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公
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同一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以下简称“公告”),再次提示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普宁市流沙
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
亚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之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到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95,022,911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36.2503%。具体情况如下: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94,342,81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36.1239%,均持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680,1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0.1264%。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
表股份 680,1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0.1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
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680,1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0.1264%。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之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内
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

    5、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721,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2%;
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5.6242%;反对 30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37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
权数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之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高鹏                                    高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熊希哲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