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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银海: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08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O 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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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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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
         督和评价;

         (2)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完善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 监督、审查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监督;

         (6)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
         行评价;

         (7)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8)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由公司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审计部
         门作为举报机制的主要负责部门,定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

         投诉举报并形成解决或处理预案,最终由审计委员会公开处理公司
         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给
         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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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3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提准备工作,并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资料。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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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真实;

         (3)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
         指定的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时,则由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两名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第17条   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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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1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5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审计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议题时,出席的无关联委员应超
         过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
         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5)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 决议事
         项通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决
         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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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 应记载
         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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