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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和智控: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3-046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3日(星期一)14:5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7月3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5栋23层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魏璞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68,159,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8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68,13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2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其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9,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0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8,159,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51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8,159,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1,51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审议第一项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
均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曾春鸣律师、高一杨律师
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