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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15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审阅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的资料以及审查意见,本次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
选人倪得兵先生、刘宝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
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倪得兵先生、刘宝华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时倪得兵先生和刘宝华先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均未
超过 3 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二、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查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质和能力,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同意提名倪得
兵先生和刘宝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盛毅、罗宏、许志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