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082号 B E I J I NG D H H L AW F I R 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082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青岛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 789 号伟隆股份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 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 授权 委托 代表人 数 共计 11 名 ,代 表公 司 股份 数量 为 145,142,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6.112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 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05 债券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 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9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1 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2 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8 评级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9 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2.20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1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解除〈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担保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51,9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2%;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范庆伟、范玉隆、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10、《关于制定〈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14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2,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明波_______________ 马龙飞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