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2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圣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
形;
(二) 最近三年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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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委员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
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予以撤换。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委员会继
续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权包括: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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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 15 日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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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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