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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圣: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2-30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3-077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共计人民币 12,507.4926 万元
    4、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判决为一审判
决,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
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圣制药”)及控股股
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3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8
月 2 日、2021 年 10 月 19 日、2021 年 11 月 23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收到变
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提交<上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2)、《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48)、《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61)、《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

                                       1
编号:2021-07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81)。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
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本次《刑事判决书》主要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
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1、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刘群,男,系被告单位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原法定代表人

    (二)判决情况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对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群的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罪。

    2、被告人刘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
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
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挪用资金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37 年 3 月 23 日止。)

    3、责 令 被 告 人 刘 群 退 赔 天 圣 制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被 侵 占 的 人 民 币
9,182.4926 万元。( 已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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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责令被告人刘群退赔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挪用的人民币 3,325
万元。(已退还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收到的《刑事判决书》 【(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并结合公司
财务部初步测算利息,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本金及利息共计
140,587,646.35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
毕。

    本次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渝 01 刑初
21 号】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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