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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