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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