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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
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从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8 号),公司向特定
对 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36,630,036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99,999,989.6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7,852,395.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验资
报告》(中喜验资 2023Y00046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
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4.5 万吨特种高分子材料建设
     1                                        773,107,900.00      265,252,400.00
           项目
           总部基地及合成生物材料创新中
     2                                        276,760,000.00      152,600,000.00
           心建设项目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    补充流动资金                  320,000,000.00      170,000,000.00
                  合计                 1,369,867,900.00    587,852,400.00


    二、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程序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
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
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
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方
式的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在具体支付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时,严格按照公司资
金支付审批流程申请款项支付,支付流程中应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承兑汇票(或
背书转让)、信用证等,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或
背书转让)、信用证等的支付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予以登记,按月编制当月使
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3)财务管理中心定期统计以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并编制置换清单。置换清单经董事长审批,并由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审核后,将以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一般账户,
同时通知保荐机构。未来通过上述方式等额置换募集资金的金额由会计师在募集
资金使用的年度审核报告中一并确认。

    (4)财务管理中心须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
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2、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采购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
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在具体支付外汇时,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申请款项支付,
支付流程中应注明自有外汇付款、信用证保证金支付、信用证承兑等,财务管理
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办理外汇相关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予以登记,按月
编制当月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3)财务管理中心定期统计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并编
制置换清单。置换清单经董事长审批,并由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后,将以自有
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 转入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未来通过上述方式等额置换募集资
金的金额由会计师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年度审核报告中一并确认。

    (4)财务管理中心须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的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
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
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
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
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
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
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
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

    3、独立董事意见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
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
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沃特股份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实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或
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
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