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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章程》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联系的对口部门为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等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前的准备工

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财务报告;
    (二)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上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真实、全面;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

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

作细则,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