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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涉及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

险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章程》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对口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等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

开一次,在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

召开。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

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的法

律、法规等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