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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6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

举委员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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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且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监督、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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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需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需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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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需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需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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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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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至董事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

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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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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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

会委员或证券部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
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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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
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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