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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6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能够平等、

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第 1 页 共 18 页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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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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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第 4 页 共 18 页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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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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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

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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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登记时应

当提供的文件为: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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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

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的签字式样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

交的委托书签字式样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

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

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

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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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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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

人许可。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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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四十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第 12 页 共 18 页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13 页 共 18 页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公司

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 14 页 共 18 页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 15 页 共 18 页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保荐

机构代表、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

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

场。

       第五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

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

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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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表的单位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

休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

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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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

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

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

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

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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