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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11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3-07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 18
楼 1 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周朝晖先生(董事长张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
出席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787,397,58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90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264,964,1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4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22,433,41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23,959,01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候选人、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787,219,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
反对 173,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无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786,493,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
反对 772,4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13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78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7%;反对 173,5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242%;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0%。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3,054,9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67%;反对 772,4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240%;弃权 13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49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霞、李小康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