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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等资料,朱松先生、张大威先生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我
们未发现拟聘任高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朱松先生为公司执委会主任委员、首席执行官、财务总
监,并同意聘任张大威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任期均
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朱松先生的工作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朱松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
也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朱松先生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
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
效。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朱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强 俞胜法 郝作成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